关于房屋先买权延伸实务问题的探讨

张志[1] 彭迅扬[2]

[1]温州大学法政学院,浙江温州325035 [2]瓯海法院,浙江温州325014

摘  要:

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房屋先买权主要有三类,即房屋共有人的先买权、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和约定的先买权。共有人的先买权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典型的物上请求权,该权利是固有的,法定的。承租人先买权与共有人先买权一并归为物上请求权,只是后者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前者。约定先买权是纯粹的债权,当它与共有人先买权、承租人先买权并存时,它只能敬陪末座。 (共6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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