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——兼评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之第4条

方益权

温州大学法政学院,浙江温州325035

摘  要:

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(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之第4条,在新中国民法中首次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。但是,由于人们对其比较陌生,经常将它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混淆。深入研究其起源和发展状况,有利于揭示该法律制度的创设意义和发展规律;对其构成要件做深入分析,有利于把握其实质,并最终将其与其他侵权行为区分开来,对于澄清理论误解,引导司法实践,都具重要意义。 (共6页)
学科分类:
DF51[政治、法律 > 法律 > 民法 > 总则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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