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法认识论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与类型

郭新梅

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,江苏苏州215006

摘  要:

法律概念不确定性在语意学上来源于语意的自我规定性、模糊性、评价性、流变性;在认识论上来源于概念与社会生活的不完全契合。弥补这一点须依赖类型这一认识工具,某些情况下,类型更开放、更接近现实。“概念+类型”模式更有助于建立科学的法认识论体系。 (共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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